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