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