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二)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三)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四)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五)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