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二)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三)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
(四)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
(五)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