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