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女职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女职工进行仲裁、诉讼需要帮助的,工会、妇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
各级检察机关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用人单位,可以运用支持起诉、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