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