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医疗机构证明婴儿为早产儿、体弱儿,确需陪护、照料的,或者女职工患有产后抑郁等疾病致无法正常工作的,可以请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发给生活补贴或者工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