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不依法履行对物业管理活动协助管理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