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五)指导和监督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七)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