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五)指导和监督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七)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