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已交付并且年久失修、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环境质量差、无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县(区)政府应当制定物业整治改造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县(区)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经营收益补贴、财政税收资金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