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渗水,房屋保修期限未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维修。

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出现渗水影响相邻房屋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责任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渗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在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