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自行管理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管理期限等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业主大会决定和自行管理方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实施管理和经营,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经营管理等相关责任,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