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由政府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