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