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隐患治理。

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