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