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