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创业和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