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园等方面便利。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