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