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