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六章 扶持和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进行指导,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顺利交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