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四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国家规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按照登记有关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设立登记申请;(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三)成员名册;(四)组织章程;(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六)住所证明;(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成立的文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