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国家规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按照登记有关规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成员名册;

(四)组织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六)住所证明;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成立的文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