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大会决议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