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组织章程中规定成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但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项成员大会职权除外。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