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畜禽养殖、种植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残次腐烂水果等。

本条例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豆类、薯类、油菜籽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