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