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监督村(居)民保持环境卫生,开展人居环境治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