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区县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评选活动。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