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八章 文明乡风建设第五十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配合学校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关爱帮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农村留守、孤寡老年人定期巡访联系制度,推广农村互助养老,并引导村(居)民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孝亲敬老责任,践行和弘扬中华孝道文化。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