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指导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依法设立的新区、园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