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宣传教育;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