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处置。村(居)民应当将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堆放站点。清运员应当定期将堆放站点的大件垃圾清运至拆解中心,未经拆解的大件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