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操作观音岩引水工程设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操作观音岩引水工程设备,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未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擅自操作观音岩引水工程设备,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