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