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未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造成管线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坏,导致停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市、观音岩引水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