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观音岩引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对观音岩引水工程进行巡查、养护、抢修、抢险等作业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扰、妨碍。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公共安全,观音岩引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对影响抢修、抢险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因工程巡查、养护、抢修、抢险等作业,给土地、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坏的,观音岩引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对土地、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