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第三百四十四条有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