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Article 344In force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