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