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邮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