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支持绿色网点、绿色分拨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为快递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提供保障。

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机构和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等环节共同推进邮政业绿色包装治理,实现邮件、快件包装标准化、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并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购置、租赁新能源汽车作为邮件、快件生产运营车辆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和通行便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