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邮件的接收和投递。
邮政企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至少一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村邮站建设的投入,对村邮站的设立提供业务指导与支持,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快递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设立站点、与邮政企业以及其他商业组织合作等方式提供快递服务并延伸至建制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适当资金,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对新设立的乡村快递物流服务网点和快件投递予以补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