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中小学校布局规划调整后闲置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和校舍,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统筹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校外教育等教育事业;无法或者不需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其他教育功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