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四点五平方米;

(二)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一点七平方米;

(三)现有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在区域开发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当通过就近增加学校网点、增加现有学校用地面积等方式逐步解决。

新建中小学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国家、省调整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