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用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合理确定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分散供热的范围,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