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举报、投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