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城市建设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公园城市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公园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